第十八条

有效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