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