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