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