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指导,重点开展关键技术领域人才、紧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