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