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提供精准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