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的;(二)超出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的;(三)擅自扩大机动车维修项目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