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出售未经批准的站点车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