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道路运输发展目标、行业布局、保障措施等。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京津冀区域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