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