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旅客的;

(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旅客换乘车辆,降低换乘客车类型等级或者另收费用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