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内不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