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