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及应用制度,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