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