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