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