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道路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持续提升区域道路运输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