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