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推动实现区域间道路运输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