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推动实现区域间道路运输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