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河北省道路运输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