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达到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二名或者二名以上驾驶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