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