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