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记录进行核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信息与考试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