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学员依法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三)建立学员档案,培训结业的,向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四)建立培训记录,不得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五)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开展道路驾驶培训;

(六)所属教练员应当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者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

(七)加强教练员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