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维护站(场)秩序,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