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接受社会监督。货运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