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以及甩挂运输、多式联运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引导货运经营者采取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应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模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