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和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