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和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