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或者泄漏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