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九条有效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