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