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对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制定增加运力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