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推动相关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