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