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促进节能减排。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领域开展示范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