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