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