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