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合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