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二)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三)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并参加审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对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有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