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由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