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由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