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