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本市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国际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本市建设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以境外货物、人员跨境流动为核心的便利措施,促进高水平国际商务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开放门户枢纽的标志性区域。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