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科技、统计、文化旅游、体育、公安、知识产权、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