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应当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