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出境等方面协调联动,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数字贸易治理。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