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