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创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中医药、文化以及语言服务等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