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资自由流动,开展跨境科研用的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推广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便利措施,探索实施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省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实施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便利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澳门地区牵头或者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