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二条有效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八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十三年。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